机械工程和运输工具
简单压力容器(SPVD)
2014/29/EU指令
日期:
适用范围
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批量生产的具有以下特点的简单压力容器(“容器”):
a) 容器应为焊接容器,可承受超过0,5巴的相对内部压力并容纳空气或氮气,且不应承受火焰;
(b) 影响压力容器强度的零件和组件应由非合金优质钢、非合金铝或未硬化铝合金制造;
c) 容器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i)要么是具有圆形横截面的圆柱形部分,其弯曲端部封闭且凹面朝外,要么是具有与圆柱形部分相同旋转轴线的平坦端部,
ii)或由具有相同旋转轴的两个弯曲底部组成;
(d)容器的最大使用压力应小于或等于 30 巴,且该压力与容器容量的乘积(PS × V)不应超过 10 000 巴升;
(e) 最低使用温度不得低于-50°C,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00°C(对于钢制容器)或100°C(对于铝或铝合金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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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范围
a) 专为核用途设计的容器,其故障可能导致放射性释放;
b) 专门为船舶或航空器的装备或推进而设计的船舶; c)灭火器
法律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