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程和运输工具
铁路系统:互操作性
(欧盟)2016/797 指令
日期:
适用范围
目的和范围
1.本指令规定了以与(EU)2016/798指令兼容的方式实现联盟铁路系统互操作性所需满足的条件,旨在确定最佳技术协调水平,促进、改进和发展联盟内部以及与第三国之间的铁路运输服务,并有助于完成单一欧洲铁路区和逐步完善内部市场。这些条件涉及该系统各要素的设计、建造、投入使用、修复、改造、运行和维护,以及参与该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人员的专业资格和健康与安全条件。
2.本指令为每个子系统规定了与互操作性组成部分、接口和程序相关的条款,以及实现互操作性所需的联盟铁路系统整体兼容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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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在联盟铁路系统上运行的有轨电车列车,如果没有适用于此类有轨电车列车的 TSI,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a)有关成员国应确保采取相关的国家规则或其他无障碍措施,确保此类有轨电车列车符合相关的基本要求;
(b)成员国可制定国家规则来具体规定适用于此类有轨电车的授权程序。颁发车辆授权的机构应咨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保有轨电车和重型轨道车辆的混合运行符合所有基本要求以及相关的共同安全目标(CSO); L 138/52 ES 欧盟官方公报 26.5.2016年XNUMX月XNUMX日
(c)尽管有第 21 条的规定,在跨境运营的情况下,相关主管部门应予以合作,以签发车辆许可证。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第 3 款和第 4 款排除在本指令范围之外的车辆。
例外
目的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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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指令不适用于:
a) 仪表;
(b) 有轨电车和轻轨系统,以及这些车辆专用的基础设施;
(c)在功能上与联盟其他铁路系统分离,专门用于运营地方、城市或郊区客运服务的网络,以及专门运营此类网络的企业。
4. 成员国可以将下列措施排除在本指令的实施范围之外:
(a)私有铁路基础设施,包括次要轨道,由其所有者或运营商用于各自的货物运输活动或非商业性客运,以及专门在这种基础设施上使用的车辆;
b) 仅供当地、历史或旅游使用基础设施和车辆;
(c)在轻轨系统运行条件下,重型轨道车辆偶尔使用的轻轨系统基础设施,仅在这些车辆的连接需要时,以及
(d) 主要用于轻轨系统基础设施,并配备重型轨道车辆的一些部件的车辆,这些部件对于在重型轨道基础设施的限制和有限路段上通行是必要的,仅用于连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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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