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
化学物质(REACH)
条例 (EC) No 1907/2006
日期:
适用范围
目的和范围
1. 本法规的目的是确保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提供高水平的保护,包括推广评估物质风险的替代方法,以及物质在内部市场内的自由流动,同时增强竞争力和创新。
2. 本法规制定了与第 3 条所定义的物质和制剂相关的条款。这些规定适用于此类物质本身、制剂形式或物品中所含物质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以及制剂的投放市场。
3. 本法规基于以下原则: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有责任确保他们只生产、投放市场或使用不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其中的规定基于预防原则。
例外
应用
1.本条例不适用于:
(a)属于 96 年 29 月 13 日欧洲原子能委员会第 1996/XNUMX 号指令范围内的放射性物质,该指令制定了保护工人和公众健康免受电离辐射危害的基本标准;
(b)受海关监管的物质本身、制剂形式或物品中所含的物质,前提是这些物质未经过任何类型的处理或转变,并且处于临时储存状态、自由区或自由仓库中,以备复出口或过境之用;
c) 未分离的中间体;
d) 危险物质和制剂中危险物质的运输
危险的铁路、公路、水路、海上或空中运输。
2.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6/12/EC 中定义的废物不构成本法规第 3 条所定义的物质、制剂或物品。
3. 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规定例外情况
对某些物质(无论是其本身还是制剂形式)的管制,或
如果出于防御原因有必要,可以将其包含在文章中。
4.本条例的适用不影响以下情况:
(a)与工作场所和环境有关的共同体立法,包括89年391月12日关于采取措施鼓励改善工人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的理事会指令1989/96/EEC、61年24月1996日关于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的理事会指令98/24/EC、指令2000/60/EC、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3年2000月XNUMX日关于建立共同体在污染控制政策领域行动框架的指令XNUMX/XNUMX/EC
水域和指令 2004/37/EC;
b) 关于动物试验的 76/768/EEC 指令
本指令范围内的无脊椎动物。
5. 如果物质的使用范围如下,则第二、五、六和七章的规定不适用:
a) 在适用范围内的人用或兽用药品
根据欧洲议会第 726/2004/EC 号指令和 (EC) No 2001/82 号条例
欧洲联盟和欧洲理事会于 6 年 2001 月 XNUMX 日制定了
关于兽药产品的共同体立法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1 年 83 月 6 日关于
制定人类用药品的共同体法规;
(b)根据(EC)第 178/2002 号法规,在食品或饲料中使用:
(i)作为89年107月21日理事会指令1988/XNUMX/EEC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
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关于供人类消费的食品添加剂授权法律的
人类消费,
ii) 按照 88 年 388 月 22 日理事会指令 1988/XNUMX/EEC 的规定,作为食品调味剂,该指令旨在协调各成员国在食品领域的法律。
食品中使用的调味剂及其生产原料以及委员会决议 1999/217/EC
23年1999月XNUMX日,批准物质清单
按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232/96 号条例 (EC) 制备的食品中使用的调味剂,
iii) 作为法规(EC)范围内的饲料添加剂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1831年2003月22日第2003/XNUMX号决定,
关于动物饲料添加剂,
iv) 符合 82 年 471 月 30 日理事会指令 1982/XNUMX/EEC 范围内有关动物饲料中使用的某些产品的规定。
6. 第四章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阶段的准备工作:
成品,供最终用户使用:
(a)符合第 726/2004 号法规 (EC) 和 2001/82/EC 号指令范围的人用或兽用药品,并符合
2001/83/EC 指令的定义;
(b)第76/768/EEC号指令定义的化妆品;
c) 侵入性医疗器械或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疗器械
人体,前提是社区措施为
危险物质和制剂的分类和标签标准
保证与指令相同的信息和保护水平
1999/45/EC;
(d)符合第178/2002号欧盟法规的食品或饲料,包括
使用时:
(i)作为食品添加剂,适用于
执行第 89/107/EEC 号指令,
ii) 作为第 88/388/EEC 号指令和第 1999/217/EC 号决定范围内的食品调味剂,
iii) 作为法规(EC)范围内的饲料添加剂
第 1831/2003 号,
iv) 在动物饲料中,
指令 82/471/EEC。
7. 下列情况不受第二章、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的约束:
a) 附件四所列物质,因为有足够的信息
关于它们,并且由于它们的固有特性,它们具有最小的风险;
b) 附件 V 涵盖的物质,因为这些物质的注册
被认为不适当或不必要的,并免除其标题的规定
上述内容不损害本条例的目的;
(c)根据第二章注册的物质本身或制剂形式,由供应链中的运营者出口到共同体以外;
由同一供应链中的另一个代理商供应并重新进口到共同体,该代理商可以证明:
(i) 再进口的物质与出口的物质相同,
(ii) 已根据第 31 条或第 32 条向其提供信息,
与出口物质的关系;
(d) 已根据第二章规定登记并在以下地点回收的物质,无论是其本身、制剂形式还是物品中所含的物质:
社区,只要:
(i)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与
根据第二章注册的物质,以及
(二)第 31 条或第 32 条要求提供的与该物质有关的信息
已根据第二章注册,可供
执行恢复工作的机构。
8. 原位分离中间体和分离中间体
运输的物品不受以下规定的约束:
a) 第二章第一章(第 1 条和第 8 条除外),以及
b) 第七章。
9. 第二章和第六章的规定不适用于聚合物。
法律文本
